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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9號唐嚴明之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唐嚴明之更正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9號原告劉春平與被告唐嚴明、唐正宜間修復漏水事件,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9號
原 告 劉春平
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被 告 唐正宜
訴訟代理人 張麗虹
被 告 唐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四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壹拾元…」,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壹拾元…」;計算書項目欄「…鑑定費148,000元;合計154,610元」,應更正為「…鑑定費185,000元;合計191,610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