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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號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淑娟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訴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淑娟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下午2時28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