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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80號李國權、李國光、李友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代111年度訴字第25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國權、被告李國光、被告李友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58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國權、被告李國光、被告李友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8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國
原 告 永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蒼
複 代理人 古意慈律師
原 告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被 告 李國權
李國光
王李笑容
送達代收人 王嘉慧
上一位被告
訴訟代理人 劉文海
鐘台文
被 告 李友文
李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李志芳所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