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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76號鄭惠文、Global Un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08年度訴字第5576號
主旨:公示送達鄭惠文、Global Un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557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鄭惠文、Global Un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576號
原 告 香港宇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煥
訴訟代理人 孫中剛
張進豐律師
複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莊華瑋律師
被 告 Global Un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兼
法定代理人 鄭惠文
被 告 宋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先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36,480元,即自民國10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178,827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等如以新臺幣3,536,4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