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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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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4543號戴國鈞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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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獲字第1445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國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454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戴國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戴國鈞(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行政院勞動部之聘僱外籍勞工保證金即雇主可退還之外國人保證金、可退還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或其他現金債權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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