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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40號頤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慧光之民事準備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金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頤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慧光之民事準備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