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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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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20號鄧思賢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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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事111年度婚字第2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鄧思賢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20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鄧思賢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內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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