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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076號TA HSI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INC.法定代理人曾建煌、相對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建煌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1年度司票字第1907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TA HSI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INC.法定代理人曾建煌、相對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建煌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9076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TA HSI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INC.法定代理人曾建煌、相對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建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076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 對 人 TA HSI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INC.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壹佰貳拾萬元,其中之美金玖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周素芸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