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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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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被告金趙淮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鐛淞之開庭通知書一件、111年5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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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樹105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趙淮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鐛淞之111年5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5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5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別:樹股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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