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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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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395號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蔡坤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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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1年度北簡字第103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蔡坤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39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蔡坤昌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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