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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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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4423號劉晏汝(原名:劉喜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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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小字第44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晏汝(原名:劉喜容)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42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晏汝(原名:劉喜容)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442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黃琮洋
被   告 劉晏汝(原名:劉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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