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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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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5774號鄭献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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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簡字第157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献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577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献秋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改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原定112年1月10日下午2時31分庭期取消。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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