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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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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3824號盧雲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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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簡字第138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雲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38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盧雲忠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改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2時44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原定112年1月10日下午2時30分庭期取消。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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