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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7441號趙子晴(即趙超雲之繼承人)之函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簡字第174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子晴(即趙超雲之繼承人)之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441號原告吳宸揚與被告高美慧(即趙超雲之繼承人)、趙偉君(原名趙志偉)(即趙超雲之繼承人)、趙文瑄(即趙超雲之繼承人)、趙子晴(即趙超雲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