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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簡字第925號楊哲寧(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楊晴安(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08年度北簡字第9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哲寧(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楊晴安(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25號原告高榮駿與被告優立寶石實業有限公司(以陳報㈥狀撤回)、楊連生(109.7.20死亡)、楊哲寧(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楊晴安(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08年度北簡字第925號
原 告 高榮駿
訴訟代理人 吳美嫻 住同上
范值誠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洪桂珠
被 告 楊哲寧(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居所不明,國內外公示送達
楊晴安(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居所不明,國內外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連生(身分證:ZOOOOOOOO)的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連生(身分證:ZOOOOOOOO)的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6萬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連生(身分證:ZOOOOOOOO)的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96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