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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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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624號汪嘉誠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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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壬字第916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汪嘉誠之分配期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62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汪嘉誠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本院定於112年1月31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如對分配表無意見,無需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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