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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11號英商安天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OAKES DANIEL JOHN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1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英商安天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OAKES DANIEL JOHN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訴字第21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英商安天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OAKES DANIEL JOH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原 告 董錦文
韋竹戎
楊美玉
賴貞霓
劉恩平
劉玉萍
蔡鈴菁
王宥怡
岩玉麗
林宏璋
前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被 告 英商安天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OAKES DANIEL JOHN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本院准許金額合計」欄所示之金額,並均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本院准許金額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1-12-30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