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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79號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1年度聲字第6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聲字第679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佳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股 別:辛股
- 發布日期:111-12-30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