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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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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38號徐詩喬(即被繼承人黎秀美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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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1年度訴字第36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詩喬(即被繼承人黎秀美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63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詩喬(即被繼承人黎秀美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周儀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林益瑤  
被      告  徐商庭(即被繼承人黎秀美之繼承人)
               徐遠平(即被繼承人黎秀美之繼承人)
               徐詩喬(即被繼承人黎秀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黎秀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黎秀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111-12-30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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