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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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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44號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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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治111年度訴字第34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被告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被告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被告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被告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兼上五人法定代理人被告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4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4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   告 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洪00(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00(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00(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00(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兼上五人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被   告 蔡坤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淑娟、洪00、洪00、洪00、洪00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坤昌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淑娟、洪00、洪00、洪00、洪00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坤昌連帶負擔。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 發布日期:111-12-30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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