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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79號被告林志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樹111年度訴字第36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志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67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志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被 告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零玖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
用之週年利率
1
借款
169萬934元
自109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5%計算。
- 發布日期:111-12-30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