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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08號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勞執字第10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執字第108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江婉廷
送達代收人 林璟珉
相 對 人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樹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
一日(星期一)前給付勞方……如下之金額,給付方式為匯入勞
方之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其中關於聲請人江婉廷合計新臺
幣陸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12-30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