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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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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高林初惠(即高樹鵬之繼承人)、高慶恩(即高樹鵬之繼承人)、高淑茹(即高樹鵬之繼承人)、高淑芬(即高樹鵬之繼承人)、高淑雅(即高樹鵬之繼承人)之111年12月29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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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林初惠(即高樹鵬之繼承人)、高慶恩(即高樹鵬之繼承人)、高淑茹(即高樹鵬之繼承人)、高淑芬(即高樹鵬之繼承人)、高淑雅(即高樹鵬之繼承人)之111年12月29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12月29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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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12-29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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