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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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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02號李宗性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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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1年度訴字第27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宗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70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宗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弘毅

股       別:仁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鍾德暉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李宗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請求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 發布日期:111-12-29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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