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02號李宗性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1年度訴字第27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宗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70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宗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弘毅
股 別:仁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鍾德暉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李宗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請求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 發布日期:111-12-29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