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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13號王治雄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1年度訴字第44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治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41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治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弘毅
股 別:仁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41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吳文政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王治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略)
- 發布日期:111-12-29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