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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1號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金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蔡彥守律師
曾鈺珺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住同上
王音之 住同上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設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陸敬瀛 住
被 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住
楊宇晨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貳萬壹仟壹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星榮物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貳萬壹仟壹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第一項、第二項所命給付,如該二項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該二項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被告星榮物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美金壹佰貳拾伍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捌角壹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五、被告潤琦實業有限公司、陸敬瀛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貳拾伍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捌角壹分,及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六、第四項、第五項所命給付,如該二項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該二項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七、被告星榮物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八、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九、第七項、第八項所命給付,如該二項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該二項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十一、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十二、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佰柒拾萬捌仟元為被告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星榮物流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星榮物流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貳萬壹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三、本判決第四項、第五項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貳萬貳仟元為星榮物流有限公司、潤琦實業有限公司、陸敬瀛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星榮物流有限公司、潤琦實業有限公司、陸敬瀛如以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陸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四、本判決第七項、第八項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星榮物流有限公司、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星榮物流有限公司、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損害金額表
編號
◎
|
貸款
公司
|
發票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星榮公司提單號碼
|
發票開立
日期(民國)
|
貸款金額(新臺幣)
|
未償數額(新臺幣)
|
1.
3626
|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
SHINY OCEAN
INTERNATIONAL LIMITED
|
HTR-1901-09
|
JKTNB01902019
|
108.02.11
|
1155萬元
|
1155萬元
|
2.
3627
|
HTR-1901-13A
|
JKTNB01902027
|
108.02.17
|
1328萬
2500元
|
1323萬元
|
||
3.
3628
|
HTR-1901-13B
|
JKTNB01902039
|
108.02.25
|
1155萬元
|
1119萬
1950元
|
||
4.
3629
|
HTR-1902-11
|
JKTNB01903018
|
108.03.11
|
1119萬
1950元
|
1119萬
1950元
|
||
5.
3630
|
HTR-1902-18A
|
JKTNB01903022
|
108.03.15
|
642萬
6000元
|
642萬
6000元
|
||
6.
3631
|
HTR-1902-18B
|
JKTNB01903031
|
108.03.22
|
843萬
4125元
|
840萬
5744元
|
||
7.
3632
|
155萬
4053元
|
155萬
3872元
|
|||||
合計
|
6398萬
8628元
|
6354萬
9516元
|
|||||
8.
3713
|
潤寅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SHINY OCEAN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TR-1811-12
|
JKTNB01812027
|
107.12.10
|
638萬
8200元
|
438萬
8200元
|
9.
3716
|
STR-1811-12A
|
JKTNB01812045
|
107.12.28
|
265萬
6500元
|
265萬
6500元
|
||
10.
3717
|
STR-1812-08
|
JKTNB01901028
|
108.01.22
|
844萬
2000元
|
836萬
6400元
|
||
11.
3718
|
STR-1901-15
|
JKTNB01903009
|
108.03.03
|
1119萬
1950元
|
1071萬元
|
||
合計
|
2867萬
8650元
|
2612萬
1100元
|
|||||
編號
◎
|
貸款
公司
|
發票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星榮公司提單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貸款金額
(美金)
|
未償數額(美金)
|
12.
3743
|
潤琦
實業有限公司
|
AYM SYNTEX
LIMITED
|
BEP181110
|
QNDNVA1901012
|
108.01.08
|
37萬元
|
31萬428.89元
|
13.
3744
|
BEP181217
|
QNDNVA1901031
|
108.01.21
|
36萬元
|
30萬1016.92元
|
||
14.
3765
|
SHINY OCEAN
INTERNATIONAL LIMITED
|
BTR-1811-15
|
QDOJKT1812011
|
107.12.04
|
31萬元
|
31萬元
|
|
15.
3766
|
BTR-1811-15A
|
QDOJKT1812031
|
107.12.24
|
33萬元
|
33萬元
|
||
合計
|
137萬元
|
125萬1445.81元
|
|||||
註:◎表示刑事一審判決附表甲之編號
|
附表二:
被告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卷證出處
(重附民卷)
|
利息迄日
|
利息
|
潤寅公司
|
109年8月7日
|
第51頁
|
清償日
|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
星榮公司
|
109年8月6日
|
第53頁
|
||
潤琦公司
|
109年8月6日
|
第57頁
|
||
陸敬瀛
|
109年8月6日
|
第55頁
|
||
易京揚公司
|
109年10月13日
|
第69頁
|
附表三:
編號
|
被告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1
|
潤寅實業有限公司、星榮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星榮公司)2人連帶
|
十分之二
|
2
|
星榮公司、潤琦實業有限公司、陸敬瀛3人連帶
|
十分之三
|
3
|
星榮公司、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2人連帶
|
十分之五
|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1-12-29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