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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37號陳金盛、徐德龍、林宣廷、陳幸汝、陳建越、陳李翠琴、吳昇遠、陳眉杏、陳文平、陳文正、張文德、周正洋、謝淑惠、吳盆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09年度訴字第61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金盛、徐德龍、林宣廷、陳幸汝、陳建越、陳李翠琴、吳昇遠、陳眉杏、陳文平、陳文正、張文德、周正洋、謝淑惠、吳盆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613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111-12-29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