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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9號劉健銘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訴字第33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健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39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健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9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鄭智敏
被 告 劉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