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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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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17號胡健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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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訴字第39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健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1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健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9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胡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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