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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簡字第766號游進、游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0年度店簡字第7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游進、游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0年度店簡字第766號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大觀書社與被告游進等13人間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76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 人 羅筱茜律師
被 告 游進
游夢月
游強
送達代收人游清香
游清香
游麗卿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楊游美華
被 告 游正雄
游正德
游秀寶
游蓮玉
游玉霜
兼上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游銘啟
被 告 游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間就坐落新北市新店區黎明段第二八七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游柴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