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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6號TANASESCU OANA ELENA之刑事庭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繼105訴字第3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TANASESCU OANA ELENA本院刑事庭函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5年度訴字第376號BARBU GHEORGHE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應受送達人TANASESCU OANA ELENA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本院刑事庭函(詳附件)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股別:繼股
書記官:程于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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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刑事庭函-發還保證金(本院領取)pdf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