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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7號琴善英之民事準備書㈠狀(撤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琴善英之民事準備書㈠狀(撤回)。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7號原告黃暉涵與被告梁秀華、琴善英、林修瑋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準備書㈠狀(撤回),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