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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47號李子謙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訴字第43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子謙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3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子謙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3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蘇芷萱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陳盈穎
被 告 李子謙(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638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3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0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