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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3745號Robert Livingston Lewis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簡字第137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Robert Livingston Lewis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745號原告尚梅洲與被告Robert Livingston Lewis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745號
原 告 尚梅洲
被 告 Robert Livingston Lewis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