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3745號Robert Livingston Lewis之民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簡字第137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Robert Livingston Lewis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745號原告尚梅洲與被告Robert Livingston Lewis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745號
原      告  尚梅洲  
被      告  Robert Livingston Lewis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