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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76號詹合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訴字第42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詹合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27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詹合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27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向勃睿
被 告 詹合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
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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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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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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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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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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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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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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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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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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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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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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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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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6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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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7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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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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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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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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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89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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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9%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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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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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30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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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