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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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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76號詹合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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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訴字第42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詹合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27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詹合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27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向勃睿  
被   告 詹合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
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信用卡
205,040 元
205,040 元
自111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信用貸款
561,268 元
128,372 元
自111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9%計算。
信用貸款
432,896 元
自111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9% 計算。
         總計
766,308 元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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