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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91號邵宇玄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訴字第46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邵宇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69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邵宇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69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陳怡君
被 告 邵宇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拾柒萬肆仟參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1-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