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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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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91號邵宇玄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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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訴字第46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邵宇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69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邵宇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69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陳怡君
被   告 邵宇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拾柒萬肆仟參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1-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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