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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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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19號林家韻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開庭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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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1年度訴字第48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韻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8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1-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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