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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28號范玉月(即范咪麟之繼承人)、范玉美(即范咪麟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1年度訴字第17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范玉月(即范咪麟之繼承人)、范玉美(即范咪麟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補正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728號轉讓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補正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范玉月(即范咪麟之繼承人)、范玉美(即范咪麟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范玉月(即范咪麟之繼承人)、范玉美(即范咪麟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1-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