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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130號程子健、程弘毅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家護字第11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程子健、程弘毅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護字第1130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程子健、程弘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程子欽、蕭美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程子欽、蕭美芳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三、相對人應遠離下列處所至少300公尺:聲請人之住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勤街140巷4號3樓)。
四、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12次(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治療方式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必要情形彈性調整)。
五、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1-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