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56號謝諒獲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誠111聲字第22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聲請人即被告謝諒獲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2256號聲請人即被告謝諒獲聲請付與卷證案件,應受送達人聲請人即被告謝諒獲現遷出國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股       別:誠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字第22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86年度訴字第243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4349號),聲請交付案件相關電子卷證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1-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