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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56號謝諒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誠111聲字第22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聲請人即被告謝諒獲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2256號聲請人即被告謝諒獲聲請付與卷證案件,應受送達人聲請人即被告謝諒獲現遷出國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股 別:誠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字第22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86年度訴字第243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4349號),聲請交付案件相關電子卷證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1-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