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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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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楊浩如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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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浩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浩如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被   告 楊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客戶姓名
保單號碼
侵害種類
被告之不法侵害手段
侵害日期
侵占金額
1
陳淑娟
7208084105
第44期保費
侵占保險客戶繳付之保費 、保單借款利息
97年7月29日
2萬6068元
7211405931
第11期保費
同上
2萬3667元
7211406199
第11期保費
同上
1萬760元
7211406270
第11期保費
同上
2萬3990元
7211406300
第11期保費
同上
1萬1231元
7100988792
保單借款利息
同上
1萬9916元
2
 
陳志誠
7217489592
第10期保費
侵占保險客戶繳付之保費,用以代墊個人之到期支票
97年7月24日
2萬786元
7217489606
第10期保費
同上
2萬2256元
3
房張美梅
3826169981
保單借款清償款
侵占保險客戶交付之現金利息,並擅自批註保單、偽造保費送金單取信之
90年4月15日
6萬4000元
4
趙元誠
7205748266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訴外人張素雲(被告乾女兒),再以張素雲名義辦理4次保單貸款、年金、保單紅利、解約金,並待款項匯入張素雲帳戶後流用
97年8月4日
44萬4000元
年金
97年1月17日
20萬元
壽險紅利
97年2月4日
2136元
7205748258
解約金
97年1月4日
33萬6562元
5
黃淑慎
7209547516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訴外人邱智彗,再以邱智彗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待款項匯入邱智彗帳戶後流用
97年8月4日
76萬7000元
年金
97年1月17日
15萬元
7215125232
保單借款
97年6月10日
36萬8000元
7226199939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張素雲,再以張素雲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年金,待款項匯入張素雲帳戶後流用
96年12月18日
59萬2000元
年金
97年1月17日
12萬元
6
 
趙恩澤
3761180680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張素雲,再以張素雲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待款項匯入張素雲帳戶後流用
97年3月9日
11萬7000元
3800367181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訴外人黃仁勇,再以黃仁勇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待款項匯入黃仁勇帳戶後流用
90年3月20日
58萬9838元
7
陳依文
3421749816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邱智彗,再以邱智彗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待款項匯入邱智彗帳戶後流用
97年8月22日
30萬6146元
5560931567
保單借款
97年8月20日
29萬9639元
8
陳宏範
3762302429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于時圓(被告胞妹)後,再以于時圓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待款項匯入于時圓帳戶後流用
97年8月22日
14萬6468元
9
游明村
9007438491
縮短年期
被告收取變更後保費差額 ,但未實際辦理變更繳費年期作業
96年11月15日
13萬元
10
劉琴
3421282586
保單借款
變更要保人為張素雲,再以張素雲名義辦理保單貸款,待款項匯入張素雲帳戶後流用
97年1月7日
54萬9000元
3762182660
保單借款
97年1月18日
15萬8000元
11
蘇仁和
3710014085
保單借款
被告冒用保險客戶名義辦理保單借款、紅利給付
91年11月7日
80萬元
保單借款
91年11月10日
81萬1000元
保單借款
96年12月18日
101萬3000元
紅利給付
91年11月8日
2萬7086元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1-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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