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0961號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森(Lo Sam Tomas)之函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壬字第1009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森(Lo Sam Tomas)之函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096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伯鴻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並通知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行使權利,請依說明三至四辦理,請查照。
節本2: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並通知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行使權利,請依說明三至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