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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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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5226號江嵩陽、江如蓉(以上均為江仲仁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及民事執行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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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助宇字第152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嵩陽、江如蓉(以上均為江仲仁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及民事執行處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5226號債權人李月鳳與債務人江嵩陽(即江仲仁之繼承人)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股       別:宇股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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