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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12號相對人鄭伯陽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1年度司聲字第1612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鄭伯陽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612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鄭伯陽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相 對 人 鄭伯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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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司聲1612號裁定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