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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25號吳元雅、許天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1年度訴字第58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元雅、被告許天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82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元雅、被告許天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25號
原 告 盧筆亞倫(Roubi Alain Elie)
被 告 吳元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許天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