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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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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25號吳元雅、許天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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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1年度訴字第58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元雅、被告許天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82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元雅、被告許天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25號
原   告 盧筆亞倫(Roubi Alain Elie)
被   告 吳元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許天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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