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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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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2246號戈采絜之撤回訴訟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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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小字第22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戈采絜之撤回訴訟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小字第224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戈采絜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訴訟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庭111年度店小字第224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戈采絜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已撤回起訴,原訂112年2月7日下午2時28分庭期取消,請查照。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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