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53號張重邦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145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重邦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45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重邦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張重正
相 對 人 張重遠
張重邦
張重成
張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1 張重遠 2/6 26,509元
2 張重邦 1/6 13,254元
3 張重成 1/6 13,254元
4 張重文 1/6 13,254元
◎計算式:依訴訟費用比例×79,5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發布日期:111-12-23
- 更新日期:111-1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