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07號林啟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1年度抗字第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啟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抗字第407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啟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佳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07號
抗 告 人 高榮華
送達代收人 吳忠德律師
相 對 人 林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8日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9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准將抗告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股 別:辛股
- 發布日期:111-12-23
- 更新日期:111-1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