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1269號何政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1年度店小字第12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政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269號原告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何政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徐子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衍凱
訴訟代理人 劉建峯
被 告 何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1-12-23
- 更新日期:111-1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