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9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佳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續行訴訟、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股 別:辛股
- 發布日期:111-12-23
- 更新日期:111-1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